Q&A
常見問題
學生會自治
- 有關學生參與校務發展之作為,本部至為肯定,爰大學法第15條規範學生代表為校務會議組成人員之一,並明訂其人數及產生方式;第33條第1項復規定:「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即為本項精神之體現。另有關「學生參與」校務情形已列入校務評鑑「項目一:校務治理與經營」「1-4-3學校具備互動關係人(含教職員、學生、雇主等)參與校務治理或反映意見的機制與落實情形」,檢視學校是否提供學生參與校務治理之管道,並於評鑑過程中確認學校主動重視學生參與權利。
- 技專校院於本評鑑週期(108至112學年度)及下一評鑑週期(113至117學年度)校務評鑑指標內涵,均有關提升學生素養之規劃,按其內涵說明公民素養應具備包括民主法治等態度與相關知識。學校依據大學法第33條及專科學校法第42條規定,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學校並藉由提供法治教育課程及相關會議參與機會,培養與學生共享校務運作之環境與資源。
- 另本部111年6月修訂「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目的即在協助大專校院輔導學生會有效經營並發揮功能,其中第11點提到:「學校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由校長出席或主持之學生座談會,由學生會負責蒐集並彙整學生意見,傳達予學校。學校應將座談會會議紀錄公告於學校相關資訊平臺。」建議學生會可運用現有資源規劃,以實質提升學生的校務參與。
- 有關「學生參與」校務情形已列入校務評鑑「項目一:校務治理與經營」「1-4-3學校具備互動關係人(含教職員、學生、雇主等)參與校務治理或反映意見的機制與落實情形」,檢視學校是否提供學生參與校務治理之管道,並於評鑑過程中確認學校主動重視學生參與權利。
- 技專校院於本評鑑週期(108至112學年度)及下一評鑑週期(113至117學年度)校務評鑑指標內涵,均有關提升學生素養之規劃,按其內涵說明公民素養應具備包括民主法治等態度與相關知識。學校藉由法治教育培養學生自治能力,並提供校務相關會議參與機會,以利學生對學校發展提出建言。另依據大學法第33條及專科學校法第42條規定,學校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依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一、公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人。四、財團法人。」故須有法人登記的團體或公立學校才可提出勸募案的申請,學生會因非屬上開條例第5條所定勸募團體,自不得對外發起勸募,應以學校或財團法人之名,或結合合法勸募團體共同為之,以茲適法;至於學生會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等行為,則不在此限。
- 一.依大學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該規定明文保障學生於校務會議之出席代表比例及參與權,相較於其他國家之規定已屬較為進步之立法。
- 二.我國對於大學生在大學中的地位與世界先進國家看法一致,認為大學生和教師、職員同為大學組成成員的一分子,而且基於保障學習自由,以及讓學生有更多參與學校事務的機會,因此將學生自治精神及概念規定於大學法第33 條,以促使學生對學校制訂、執行學生獎懲事宜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並有助於大學落實培養大學生的公民責任與素養,及自治自律之民主法治觀念的教育目標實現;另本部111年6月修訂「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目的即在協助大專校院輔導學生會有效經營並發揮功能,其中第11點提到:「學校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由校長出席或主持之學生座談會,由學生會負責蒐集並彙整學生意見,傳達予學校。學校應將座談會會議紀錄公告於學校相關資訊平臺。」,期望學生會可以運用多元管道,以提升校園公共事務參與機會並增加校內同學對學生會之認同。至有關增加學生會在學校的權力地位部分,則尚無須修法之必要。
查《大學法》第33條規定略以,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換言之,《大學法》將學生會定位為學生自治組織,並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學生有權直接或間接的參與學生相關事務的決策,如前述同條規定:校務會議必須有不得少於十分之一由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出席。然大學法中並未明訂學生會為學校行政組織之一;爰此,有關學生會組織之行政運作,建請依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
查大學法第33條第2項及專科學校法第42條第2項「大學(專科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為學校對學生自治組織輔導的法源依據,本部111年6月修訂「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目的即在協助大專校院輔導學生會有效經營並發揮功能。基於大學自治與學生自治之精神,各校學生會發展不一,因而各有不同特色,教育部對各校輔導學生會之方式僅作原則性規範,且各校輔導老師有輔導學生會之責,建議可敘明是何種問題與權益,並持續與學校反映及溝通。
大學法第33條第2項及專科學校法第42條第2項「大學(專科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為學校對學生自治組織輔導的法源依據,另本部111年6月修訂「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目的即在協助大專校院輔導學生會有效經營並發揮功能。由此可知學校具有輔導學生會之責,學校輔導單位承辦人員應熟悉議事規則,並列席學生會重要會議,方能使學生經由正式溝通管道,有效傳達學生真正的需求,且學校在修訂學生會相關法規,應經過一定的合法程序,並邀請學生代表列席,培養學生會領導者的責任心及公共參與知能,而學生會作為學生自治最高組織,在不違反現有法律制度下,亦應積極為學生權益發聲,並凝聚學生對學校的認同感與情感。
學生自治的蓬勃發展,對臺灣民主社會的進程有莫大的影響力,透過參與學生自治所獲得的經驗,除可開拓自身的視野,在學生會所習得的經歷,未來也將成為各位的軟實力,以及未來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學生會幹部更應從自身做起,並逐漸感染周圍的朋友,以帶動校內乃至校外的公共事務參與風氣。
大學法第33條第2項及專科學校法第42條第2項「大學(專科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為學校對學生自治組織輔導的法源依據,另本部111年6月修訂「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目的即在協助大專校院輔導學生會有效經營並發揮功能,其中第2點更指出學生會為校內學生自治組織最高代表;學生會自與一般學生社團不同,更應思考自身定位及組織經營與發展之道,才能讓學生會長久經營。例如:在校園中應維護學生學習與生活的基本權利、自許成為一個具理性特質的公民、倡導與實踐公民參與及公民責任...等。
本部111年6月修訂「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目的即在協助大專校院輔導學生會有效經營並發揮功能,其中第4點即規定「學生會得依其需要及權力分立原則設立各單位或組織(如學生議會、學生代表大會、理監事會、學生法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