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A
常見問題
系學會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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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可依各校系學會組織章程等相關規定,先向系學會反映,若未能妥善處理,亦可依學校相關規定,逕向學校行政單位反映,若未獲處裡,或對處理結果不滿意,再依大學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委請貴校學生代表於校務會議中提案討論。
參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14點第2項第8款,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及第21點第2項「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之意旨,系學會不宜自行訂定罰金。